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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缩空气:10 bar 以内,管径分别为10 mm 、19 mm 、25 mm
给水口:每个馆294 个,管径15 mm 、20 mm、25 mm
排水地漏:每个馆168 个,管径100 mm
网线:有线宽带网(最大可独享10M )
消防:烟感报警 / 自动喷淋 / 便携式灭火器 / 消火栓/ 传感报警 / 应急照明
* 参展单位如有超重的展品,请务必在2009年4月20日前向“SNEC(2009)PV POWER EXPO”大会组委会指定运输商提出书面申请及布展方案,得到确认后方可施工。
三、布、撤展注意事项:
1、布、撤展工作由“SNEC(2009)PV POWER EXPO”大会组委会统一指挥。
2、布展人员凭“SNEC(2009)PV POWER EXPO”大会组委会颁发的布展证进馆布展,撤展期间继续使用。参展人员兼布展工作的凭参展证也可参加布展。
3、布展期间如需加班,须由参展单位布展负责人在当天15:00 前向大会会务服务部提出加班申请,逾期加收50%加急费,费用自理。
4、参展单位有三个以上(含三个)展位,须采用开放式特装形式布展。两个标准展位之间如需打通等要求,须于2009 年4 月20 日前与“SNEC(2009)PV POWER EXPO”大会组委会大会会务服务部联系。
5、标准展位楣板文字(参展单位名称)以表格3为准,由大会统一制作,参展单位未经“SNEC(2009)PV POWER EXPO”大会组委会会务服务部核准,不得擅自更改。
6、展厅地面负荷:东一、西一馆不得超过3吨 / 平方米,西二、西三馆不得超过1吨/ 平方米,冲击、震动的地面负荷按上述规定的50%计算。
7、布、撤展单位不得拆改、损坏、污损原有建筑物和各项固定设备,不得在墙面、展板和展架上敲钉、打洞。馆内运输应使用橡胶轮或尼龙轮的手推车。
8、展位内统一配备的设备、展具等,参展、布展单位不得擅自拆装改动和任意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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